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分包是指將一部分工程轉移給其他人承包的行為,在勞務分包活動進行前,應訂立勞務分包合同。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整理介紹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勞務分包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建筑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一: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續問題會比較繁瑣,并且要承擔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施工勞務分無效包情形二: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根據《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布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并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干活了。
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準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準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筑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三: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么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后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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