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名詞解釋 法律監督的基本原則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審判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有利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有利于正確審理民事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監督的啟動
1.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依職權啟動。在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發現某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進行法律監督。
二、監督的范圍
法律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行為。
1.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存在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2.通過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存在法定情形而提出或者檢察建議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三、監督的方式
檢察監督的方式包括抗訴和檢察建議。
抗訴是要求啟動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再審,必須滿足再審條件。
檢察建議可以要求對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再審,必須滿足再審條件,也可以對法院或者法官的某個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要求法院予以糾正,適用方式相對比較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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