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怎么辦
在全球化的時代,跨國旅行變得越來越普遍,夫妻共同去日本旅行也屢見不鮮。然而,旅行歸來后卻面臨離婚的情況,這無疑會讓當事人感到困惑和焦慮。那么,當夫妻去日本回來后打算離婚,具體該怎么辦呢?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詳細解答相關問題。
一、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怎么辦
夫妻去日本回來后離婚,首先要確定離婚的方式,在我國離婚主要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
1. 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如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等。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 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3.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歸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當事人的身份信息、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
5.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可以選擇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流程如下:
1. 起訴: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起訴狀應當記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 立案: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3. 審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一般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將進入審理程序。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需要進行舉證、質證等環節,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4. 判決: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判決準予離婚,將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作出處理。
二、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財產怎么分
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時,財產分割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我國,夫妻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割:
1. 協商分割: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共同財產。只要雙方達成的協議是自愿、合法的,法律一般會予以認可。
2. 均等分割: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人民法院通常會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則進行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絕對的平均分配,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的經濟狀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因素,進行適當的調整。
3. 照顧無過錯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過錯,如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在分割財產時,法院會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更多的財產份額。
個人財產是指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個人財產歸一方所有,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有約定,如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或婚后財產協議,那么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進行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在日本期間有財產產生,如在日本購買了房產、投資了股票等,在分割這些財產時,可能會涉及到國際私法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國際條約來確定適用的法律,以確保財產分割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也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會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1.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 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法院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經濟狀況:父母的經濟收入、穩定的住所等是保障孩子生活和學習的基礎。一般來說,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在爭取撫養權時可能會更有優勢,但這并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
(2)撫養能力:包括父母的教育程度、生活習慣、健康狀況等。例如,一方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生活習慣,能夠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那么在爭取撫養權時會更有利。
(3)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經年滿八周歲,法院在判決撫養權時會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孩子可以表達自己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法院會將其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4)與孩子的感情:平時與孩子相處時間較多、感情較深的一方,在爭取撫養權時也會更有優勢。
3. 輪流撫養: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也可能會判決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孩子。這樣可以讓孩子在不改變生活環境的情況下,同時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
無論孩子的撫養權歸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并且需要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綜上所述,夫妻去日本回來離婚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問題,包括離婚方式的選擇、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的確定等。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當事人應當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解決糾紛。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問建議本站在線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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