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兩次怎么辦離婚手續
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決定,它不僅涉及情感的割舍,還牽扯到諸多法律程序和手續的辦理。很多人可能在面對離婚問題時感到迷茫,不知道該如何著手辦理離婚手續。尤其是有人問到每月兩次怎么辦離婚手續,這里面可能涉及到不同情況和具體流程,接下來我們就詳細探討一下。
一、每月兩次怎么辦離婚手續
離婚手續主要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如果選擇協議離婚,首先夫妻雙方要就離婚意愿、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確認單》,并將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所以如果每月有兩次想要辦理離婚手續,在協議離婚情況下,需嚴格按照冷靜期等規定時間來操作,不能隨意每月兩次進行完整的離婚登記辦理,除非第一次申請后撤回,再重新申請。
要是選擇訴訟離婚,夫妻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會進入審理程序。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等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會判決準予離婚。訴訟離婚沒有像協議離婚那樣的冷靜期規定,但訴訟程序相對復雜,有立案、送達、開庭審理等一系列環節,每月兩次辦理訴訟離婚手續也是不現實的,因為法院的案件審理有其自身的流程和時間安排,從立案到結案可能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二、每月兩次申請協議離婚有什么后果
每月兩次申請協議離婚,如果是在冷靜期內撤回后又重新申請,從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但頻繁這樣做可能會對雙方的心理和生活產生一些不良影響。從心理層面看,不斷地申請和撤回離婚登記,會讓雙方的情緒一直處于波動狀態,可能會加劇雙方的矛盾和焦慮感。在親朋好友眼中,這種反復無常的行為也會讓人覺得婚姻關系不穩定,甚至可能引發他人不必要的猜測和議論。
從實際操作角度,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可能會對頻繁申請的情況進行詢問和了解。如果工作人員發現雙方并非真心想要離婚,只是一時沖動或者拿離婚當兒戲,可能會對雙方進行教育和勸導,提醒他們要慎重對待婚姻。而且每次申請離婚登記都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頻繁申請會浪費雙方的時間和精力去準備這些材料,也增加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負擔。另外,對于子女來說,父母頻繁申請離婚會讓他們缺乏安全感,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成長。
三、每月兩次起訴離婚可行嗎
在訴訟離婚中,每月兩次起訴離婚通常是不可行的。根據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每月兩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法院很可能會裁定不予受理。所謂新情況、新理由,比如一方實施了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對另一方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現實威脅;或者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新出現的嚴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等。只有出現了這些新情況、新理由,才有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再次起訴離婚。
即使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以再次起訴,法院的審理也需要時間。法院要安排立案、送達文書、排期開庭等一系列工作,不可能每月兩次就完成完整的離婚訴訟流程。而且頻繁起訴也會給雙方帶來很大的精神壓力和經濟負擔,雙方要花費時間和精力去應對訴訟,還要支付訴訟費、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每月兩次辦理離婚手續都有其限制和規定。在面對離婚問題時,夫妻雙方應慎重考慮,理性對待。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問建議本站在線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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