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有些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無法及時領取物品,就會與委托人簽訂保管合同。關于保管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保管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怎樣的
依《民法典》的規定,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費,才能依約履行保管義務,因此,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義務。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睹穹ǖ洹芬幎ā氨9芎贤员9芪锝桓稌r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
《民法典》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品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奔拇嫒宋锤嬷模9芪锲返膿p失由寄存人(委托人)承擔。
(四)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貴重物品或危險物品,應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聲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盡聲明或告知義務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睹穹ǖ洹芬幎ā氨9芷陂g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p>
(二)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睹穹ǖ洹芬幎ā凹拇嫒丝梢噪S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p>
(三)索賠權。寄存人(委托人)有權按照《民法典》規定,要求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人的責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損害時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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