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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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別
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行紀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它們的不同點在于:
(一)居間合同的居間人,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其服務的范圍有限制,只是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時,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參與并可決定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內容,處理事務的后果直接歸于委托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是行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事務,與第三人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事務的后果是間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歸于委托人。
(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處理受托事務,處理的事務可以是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也可以是非法律意義的事務;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則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從事購銷、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為,行紀人受托的事務只能是法律行為。
(三)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但居間人只能在有居間結果時才可以請求報酬,并且在為訂約媒介居間時可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取得報酬;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行紀人卻僅從委托人一方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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