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會選擇簽訂保管合同,保管合同的當事人要按照規定履行義務。關于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義務
(一)保管義務。保管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其內容包括:
1、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2、按約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親自保管物品。未經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二)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經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返還保管物。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執行程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四)附隨義務。包括:
1、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還義務。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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