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撤銷的條件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需要與合同打交道,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關鍵環節,很多的人對于承諾撤銷是比較陌生的。關于承諾撤銷的條件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承諾撤銷的條件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將已經發出的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按照此規定,承諾撤回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遲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承諾仍然有效。
(一)撤回承諾應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諾人向要約人發出,撤回通知應明確表明撤回承諾、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則不產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二)在承諾撤回通知的時間上,一般來說,由于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隨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規定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先于或同時于承諾到達要約人,才能發生防止承諾生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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