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基本概念與特征
保管合同是我國規定的合同種類之一,保管合同又可以叫做寄存合同,是保管人和寄托人之間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保管合同的基本概念與特征,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保管合同的基本概念與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一方為寄存人或寄托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的一方為保管人或受寄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稱為保管物、寄存物或寄托物。德國民法、法國民法、瑞士債務法都認為保管物以動產為限;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而且包括不動產。我國民法典對保管物的范圍無規定,學者一般認為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就實踐合同而言,其成立必須同時具備雙方合意及交付標的物兩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為,因此,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
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之行為,以及保管人受領保管物之行為,是使合同成立之行為,而非履行合同義務之行為;當寄托人不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者保管人對寄托人交來寄存之物不為接受,并不構成違約行為,從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僅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明保管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但是依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決定合同類型的自由,因此,如果繼承人與保管人特別約定保管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時成立的,保管合同為諾成合同。
2、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
無償合同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向對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不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在我國,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應以無償為原則。因此,從原則上講,保管人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即支付報酬。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從而使保管合同成為有償合同。《民法典》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
3、保管合同為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保管保管物等義務,寄托人負有支付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因此為雙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給他必要費用,該支付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保管人的保管義務是具有對價關系的,因此也為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保管合同的訂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保管人保管物品。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使得其與借用、租賃、承攬、運送等合同區別開來。在這些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也應保管他方物品,但是保管物品并非這些合同的直接目的,也非當事人主要義務而是附隨義務,這些合同的目的在于制作、修理、利用或使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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