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很多時候往往會涉及到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的一種。關于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的問題,下面問法智選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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