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
在去進行合同簽訂之后,一般合同上都是會對可能發生的違約事情去進行約定。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
實踐中特別需要重視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按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而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本身存在兩種可能性:行使不安抗辯權;違約。具體屬于哪種,取決于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把握妥當否。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一般是指一方締約之后財產狀況惡化,有難以對待給付的危險。至于惡化到何種程度,各國立法有不同的主張:一種觀點認為,以支付不能及準支付不能為限。例如,瑞士債務關系法第83條限定為“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支付不能,尤其破產或扣押無效果,而因此財產之惡化至他方之請求權瀕于危殆時。”法國民法典第1613條限定為“買受人破產或陷于支付不能狀態,至出賣人瀕于失去價金之急迫危險時”。另一種觀點認為,以對待給付請求權因相對人的財產狀況根本惡化而瀕f危殆為限。德國民法采取這種觀點。我國民法典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擴大了不安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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