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合同保密條款有效期
當去進行商業往來的時候,一般都是會對雙方的一個商業秘密有一定的了解的。那么商業合同保密條款有效期?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商業合同保密條款有效期
保密協議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協議,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協議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國規定保密協議是有期限限制的。
關于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后,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后,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后,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后,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年后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無限期期間;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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