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未約定補償金
保密協議的目的是維護公司的技術秘密,防止勞動者肆意泄露給同類競爭公司,保密協議中一般會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那么保密協議未約定補償金?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問法智選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保密協議未約定補償金
禁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但勞動關系解除之后,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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