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特征
合同保全是我國民法典中合同法部門的一項規定,體現的是債的對外效力,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進行合同保全措施。下面問法智選來與大家介紹合同保全的特征,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合同保全的特征
(一)合同保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的原理,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法律賦予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而行使這兩項權利的直接后果就會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效力,這就與合同相對性原則不同。因此,人們說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二)合同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畢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這說明合同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但合同如果說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乃至被撤銷的,債權人就沒有了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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