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本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I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結果犯,必須具備“造成嚴重后果”的條件,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至于“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標準,目前尚待司法解釋確定。,對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予立案。但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5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犯罪構成】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行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單位。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消防監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災作斗爭的事業,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業、千家萬戶。我國對I消防工作實行嚴格的監督管制,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等消防法規,其中規定,我國消防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置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督機構發現有重大火災隱患的,應及時向被檢查的單位或居民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被通知單位的防火負責或公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并將整改的情況及時告訴消防監督機構。每個單位和公民都必須嚴格遵守消防法規,認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而有些單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移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因而發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嚴重破壞消防監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帶來巨大損失。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火災事故發生,但就其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而言,則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是這種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1)所謂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我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高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紡織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煙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F2,經消防監督管理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如行為人只是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但沒有接到過消防監督機構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則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消防監督機構,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專門負責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機構。(3)違反消防管理法規與嚴重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嚴重后果是由于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引起的。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系,則不構成本罪。
嚴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傷亡、死亡或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后果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和有關規定,所謂重大傷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所謂嚴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傷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一般掌握在五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雖不足上述規定的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失的,也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定罪標準】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是看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必須造成嚴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雖然發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達到嚴重程度,故不構成犯罪。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為人在存在火險隱患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消防監督機構關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為人在日常生活與生產活動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單位的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屬于法條競合,按照刑法第397條第1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應以特別法條即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對犯行為人應以消防責任事故罪論處,而不應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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