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重傷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為人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5條的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過失傷害他人,必須造成“重傷”的結果,才構成本罪,予以立案。至于“重傷”的具體標準,是指刑法第95條規定的幾種傷害情形。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權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客體為身體即自然人的軀體,包括四肢、五官毛發、指甲等。假肢、假牙等已構成肢體不可分離的一總分,亦應屬于身體,但可以自由裝卸的則不屬于身體。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后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重傷的結果。過失重傷罪的本質特征在于:行為人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只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傷的結果,如果事實證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傷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實際情況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巷夕卜事件,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因而對重傷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認定非法損害他人身|健康的行為需要注意兩點:(1)構成過失重傷罪,法律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他人實際的傷害結果而且要求這種傷害只有達到重傷的程度。如果過失致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行為人只承擔刑事賠償責任。這也是本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重要區別之一,對重傷的認定,應當依照刑法第95條的規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由法醫正確地加以鑒定。過失重傷罪的鑒定依據、鑒定程序、審查原則和認定標準同故恿傷害罪對重傷的鑒定是相同的。(2) 構成過失重傷罪,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有直接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這種重傷結果,行為人的行為是造成這一重傷結果的決定性的、根本的原因。如果重傷結果的產生,并不是由該行為人的行為所直接決定的,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定罪標準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構成重傷。本罪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界限,關鍵看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器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于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于傷勢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做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是存在過失。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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