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事行動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阻礙軍事行動罪,是指非軍職人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國防法》第2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由此,武裝部隊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或民兵組織。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軍事行動。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的活動。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是為防備和抵抗武裝侵略,防備和粉碎顛覆政府、分裂國家的陰謀,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在和平時期,表現為實施兵力的部署和調動,進行軍事訓練和演習,執行戒嚴任務和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等;在戰爭時期,表現為進行反侵略戰爭,參加戰斗、戰役。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了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嚴重妨礙了國防和軍隊建設。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首先,要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所謂阻礙,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如圍攻、毆打、擲石塊、搶奪槍支、砸毀車輛,以揭露隱私、毀壞財產、加害人身等相要挾等等,又可以采取非暴力、威脅方法,如設置路障、靜坐躺臥等。既可以采取積極的作為方式,如設置路障,煽動群眾圍堵,在軍事行動區域包括陸地、空中、水域構筑違法建筑或障礙物,在凈空區設置影響飛行或觀察的障礙物,在軍事行動區域飲用水中投人有害的物質,停水、停電、停氣,用電波干擾軍事通訊或軍用計算機工作,阻止部隊通過等,又可以采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負責排除障礙的有關人員明知有障礙而不加排除造成軍事行動阻礙。不論其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實質會造成軍事行動的阻礙并且產生嚴重后果的,即可構成本罪。所謂軍事行動,是指為達到一定政治目的而有組織地使用武裝力量,即為軍隊3人以上戰斗組織的軍事活動。既包括和平時期的戰爭準備活動如兵力、兵器的部署和調配,預定戰場如軍事設施、工地的建設活動,軍事訓練及演習,平定叛亂、暴亂,實施戒嚴等,又包括戰爭時期的戰爭、戰役及戰斗等。如果所阻礙的不是上述軍事行動,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以他罪如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等論處。
其次,必須因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阻礙軍事行動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實質損害或雖有實質損害或但不是嚴重損害,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其行為造成軍事演習不能按期完成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貽誤戰機的;造成戰役、戰斗失利的;造成人員傷亡或非戰斗減員的;造成武器裝備嚴重損壞或大量損壞而無法形成戰斗力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仍決意阻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在進行軍事行動,則不能以本罪論處。當然,誤認為是軍人在依法執行職務而阻礙的,應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先不知道是軍事行動但后來知道仍加阻礙的,則應視為有本罪故意而可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出于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維護個人自己的利益,有的是對軍隊不滿,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均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量刑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凡點: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施和設備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l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陸軍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