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犯罪構成】(一) 客體要件:
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對于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于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于非法購買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所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由于本節還專門規定了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由于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里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問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二)主體要件
本胖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最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只能是從稅務機關依法領購此類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負責發售此類發票的稅務工作人員;進一步倒賣此類發票的則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三)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犯罪故意,既然是非法出售,必然地就意味著具有營利的目的。
【量刑標準】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