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2) 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 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4)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 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亦可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一切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所謂國家保密制度,是指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措施所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保密范圍以及有關制度的總稱。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關于國家秘密的范圍、密級,請參見關于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釋解。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如果出于故意,則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一般是因為疏忽大意、作馬虎、玩忽職守、違反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章制度等造成,如將保密文件不按規定放置而讓他人看見,不認真保管致使丟失等,但也不排除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主要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8年9月5日通過并于1989年5月日施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國務院1990年4月25日頒布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規,而是讓應當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開,自然不可能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所謂過失泄露,是指過失地使國家秘密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的人知悉,包括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對于后者,如果能夠證明接觸者并不知悉國家秘密的內容,則小鵑以卒罪治罪。至于過失泄露的具體方式可多種多既可以是口頭過失泄露,又可以是書面過失泄露;既可以當眾過失泄露,又可以單個過失泄露甚至不當面過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過失泄露,又可以采用密寫、影印、拍攝、復印等方式過失泄露;等等,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觸了國家秘密,即可構成本罪。
定罪標準
1.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加以過失泄露的,不實行數罪并罰,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于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于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置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2.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軍人過失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后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本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
上一篇: 阻礙軍事行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