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繼承
國家繼承是什么意思?
指一國對其領土的國際關系所負的責任由別國取代。由于領土變更產生的國家間權和和義務的轉移。被別國取代的國家叫做被繼承國,取代別國的國家叫繼承國。
產生國家繼承的情況主要有:
一國將部分領土移交給另一國;
原殖民地或附屬國獨立而成為新獨立國家;
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并為一個國家,國家的—部分或幾部分領土分離而組成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
國家解體分裂為數國。
而被繼承國則包括: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繼續存在,發生部分繼承;被繼承國的國際人格完全消滅,發生全面繼承。
國內革命或政變引起政權更迭以及領土被軍事占領等情況不產生國家繼承。對象是被繼承國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它們必須符合國際法原則,且須與國家繼承所涉領土有關連。
通常分為條約方面的繼承與條約以外事項的繼承兩大類,后面涉及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債務、檔案、法律制度、居民身份、既得權、經濟資源以及在國際組織中的席位等方面。在聯合國主持下,先后通過《關于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1978年)和《關于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1983年),分別對國家在上述兩方面的繼承問題作了規定,但兩公約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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