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臨陣逃脫罪
戰時臨陣逃脫罪是什么意思?
概念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后,因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擅自逃離戰斗崗位的行為。
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刑法第450條所規定的所有人員。從司法實踐看,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軍官,既有戰斗人員又有非戰斗人員,既有單獨一人實施的,又有糾集故人甚至率領建制部隊共同實施的。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人參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著保衛祖國的神圣使命。我《憲法》第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等。《國防》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于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國《內務條令》第12條規定,軍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戰斗,不怕犧牲”。軍人戰時臨陣脫逃的行為,不僅直接造成了部隊減員,嚴重擾亂軍參戰秩序,而且動搖軍心,渙散斗志,削弱部隊戰斗力,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將對作戰造成多方面的嚴重危害。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逃避參加戰斗將會對作戰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害結果的發生。臨陣脫逃的動機,較多是貪生怕死、畏懼戰斗,有的是不顧大局保存實力。行為人只要不是出于積極的戰術目,如在攻防作戰中有組織地退卻,誘敵深入,或者在遭遇戰甲完成其他任務不與敵人戀戰,而有意回避作戰等,都應認定有臨陣脫逃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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