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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