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什么意思?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系指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法復議的事項范圍。中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對申請復議的肯定范圍作了詳細的正面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申請人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都可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管轄。
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再收到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于決定受理的,受到復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
復議申請人如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受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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