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
傳來證據是什么意思?
又稱“傳聞證據”,與“原始證據”相對稱。指從間接的、派生來源傳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分類之一。凡是經過轉述、傳抄、復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下的事實材料,都屬于傳來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物證的復制件,書證的副本、抄本、節錄本,視聽資料的復制品等。
傳來證據與原始證據相比,由于經過多次傳遞的環節,其可靠性較差。在英美證據法上,傳來證據—般屬不可接受證據,只有在因傳訊困難或不可能,除在審判庭陳述外別無他法取證時,傳來證據作為例外才可作為證據使用。在大陸法系國家,證據是否來自直接感知只是在法官評估證據的價值時才考慮的問題,所以傳來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在中國的訴訟實踐中可以通過傳來證據查核原始證據,因而一般并不排斥使用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不容忽視:(1)可借以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可借以檢驗原始證據真實可靠程度;(3)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或取得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代替原始證據。必要時,經查證實的傳來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也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欄目索引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