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撤訴有什么區別
撤訴是指當事人一方提起民事訴訟后又撤回起訴,調解則是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達成和解。二者都是在起訴受理后審理終結前。撤訴后可以在起訴,因為撤訴相當于撤回原來的訴,原來的訴不存在了。調解的話則不可以,因為原來的訴還在,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再受理。此種情況只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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