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系生育權的有關規定是什么?
法律解析:
1、自由負責地決定生孩子的時間、數量和間隔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選擇生育或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受到歧視。
3、夫妻在生育權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理論上,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能單方面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一權利。這一權利應以雙方協商為基礎,才能實現雙方的共同意愿。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意味著人們有滿意和安全的性生活和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何時生育和生育。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避孕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不孕公民有權獲得咨詢和治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指導計劃生育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當的避孕措施。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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