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和證明私人貸款中夫妻共同債務和證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2、從事經營活動的一方貸款。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從事個體工商、農村合同經營活動外,其債務應當考慮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人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向他人借錢與朋友合伙,如果另一方不知道貸款的事實,合伙企業沒有產生效益或貸款一方使用企業收入(揮霍),則不應確定債務應支付夫妻的共同財產。
3、一方貸款是否為共同生活或履行贍養義務承擔債務。對于這類貸款,首先要了解夫妻一方的貸款目的是什么。“為家庭共同生活”有幾種情況:比如買家庭必需品(維持生計,解決溫飽)、藥品或住院治療費用、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履行贍養義務”應包括:一方向與自己有贍養義務關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費用借款,如為父母贍養費借款;為履行與自己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正常生活和學習所需貸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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