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的無效條款是什么?
財產分割協議約定的無效條款包括:
1、財產屬于子女。許多合作伙伴在達成財產協議時,會考慮未來子女的撫養問題,并同意財產的一部分屬于子女。但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已經達成了這樣的財產協議,但這些財產仍然由父母控制。也就是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禮物并沒有得到履行。當然,未完成的禮物并不生效。在實踐中,這種無效協議很常見,也很有爭議,當然,它們都以無效的身份結束。
2、房地產屬于一方,但沒有產權變更。婚前房地產等房地產以一方名義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上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這也是一種未完成的贈與行為。當最終發生爭議時,也無法確認。
3、誰提到離婚,誰就沒有財產?!罢l提到離婚,誰就離開家”往往成為婚姻財產協議中的愛情承諾,讓任何一方放棄離婚的想法,全心全意地管理婚姻。事實上,這種協議往往被認為限制了離婚的自由權,并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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