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規定財產繼承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繼承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處理共同財產。指定誰繼承財產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死亡后,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處理財產。有相反協議的,應當按照后續協議處理。
【相關延伸】
問:離婚協議的內容是什么?
答:離婚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信息;
2、意思是自愿離婚;
3、子女撫養協議;
4、共同財產的處理;
5、處理共同債務;
6、其他達成協議的事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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