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確定離婚協議的管轄權
法律解析:
1、首先,離婚協議不能同意管轄權。其次,法院協議的管轄范圍是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但離婚涉及人身關系,因此不適用于協議的管轄范圍。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合同簽訂、原告住所、標的物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權和專屬管轄權的規定。
3、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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