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離婚可以撤銷嗎?
法律解析:
1、可以撤銷。
2、一方欺詐、騙取婚姻登記或者一方被脅迫辦理離婚登記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登記。雙方離婚后愿意復合的,不能撤銷離婚證明,只能辦理復婚手續。雙方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3、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欺詐、欺騙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行政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離婚當事人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明,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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