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
法律解析:
財產分割協議的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分割行為地的公證機構管轄;房地產分割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管轄。
公證財產分割協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二)財產分割協議文本;
(3)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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