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離婚怎么收集證據?
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一)提供婚姻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如結婚證、結婚登記審核表等。
(2)為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提供證明材料。
比如孩子是婚生子女、收養子女、繼子女等。,成年子女是否經濟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以及夫妻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和能力的證據。
(3)證明婚后情緒狀況和情緒破裂的證據材料。
例如,婚姻關系、分居時間和原因、家庭暴力、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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