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證據有利于男人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為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男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準備證據: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性已作出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證明孩子長期隨其生活,關注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子女);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對方長期治愈的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五)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不良習慣,或者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六)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照顧孫子女的證明;
(7)八歲以上的子女需要父親的生活證明;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和經濟收入證明。
如果女方和男方的條件相當,男方爭取監護權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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