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法律解析:
起訴離婚準備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原告身份證原件;
(2)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以提供結婚證明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夫妻共同財產證明,一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具體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四)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和戶口簿;
(五)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還應當向法院出具判決生效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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