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沒有超過10萬元的或者是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征增值稅。小型微利企業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100萬到300萬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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