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到民政局離婚時,應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30天的冷卻期,雙方共同申請了離婚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規定雙方自愿離婚的含義,并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明;未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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