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一、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
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四,如果無效婚姻或者可撒銷婚姻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對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要依據當事人的約定,分割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又達不成協議時,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予以分割。
第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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