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如下:
1、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2、依法簽訂離婚協議;
3、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經過30天的冷靜期,雙方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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