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婦女想起訴離婚的孩子屬于哪里
1、哺乳期婦女想起訴離婚的孩子通常屬于婦女。如果母親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導致子女不應與子女住在一起,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1)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不滿兩歲的子女。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要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同居;
(二)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應該和母親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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