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的孩子由哪里撫養?
1、離婚后,兩歲以下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兩歲以上的子女,父母雙方不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作出判決。子女八歲以上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要求直接撫養的: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同居;
(二)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應該和母親住在一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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