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孩子的監護權能否改變?
1、監護權不能以對方再婚為由變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1)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
(一)與子女同居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為,或者與子女同居確實對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
(三)八歲以上的孩子愿意和對方住在一起,這方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離婚后再婚顯然不屬于上述可以改變監護權的情況,因此監護權不能以對方再婚為由改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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