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地產公證的過程是什么?
離婚財產公證流程如下:
1、雙方應首先攜帶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
2、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
3、接待公證人受理公證申請后,公證人應當審查財產協議的內容;
4、公證人核對信息后,雙方在公證人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上簽字。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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