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離婚?
1.家庭暴力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離婚方式的速度應根據情況確定。
(一)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0天后領取結婚證;
(二)訴訟離婚的,一般在六個月內作出判決,三個月內作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判決。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明;未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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