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果樹補償標準
土地征收果樹補償標準是:土地補償為果園近期三年收益平均值的10倍;附著物補償和預期收益折現補償為果樹樹體的市場價值,由專家評估確定;基礎設施補償按照被搬遷戶的實際損失確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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