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有沒有期限
答:首先,法律規定了受遺贈人的接受期限。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其次,《民法典》規定了受侵害繼承權請求法院保護的時限。對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然而,在繼承開始后超過20年的,不能再提起訴訟。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接受遺贈,其繼承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受遺贈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他的繼承權受到侵犯而不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則失去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相關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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