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能不能用于行政訴訟
侵權責任法不僅不能用于行政訴訟,同樣也不能適用于任何訴訟,因其目前已經失效;行政訴訟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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