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爭議如何解決
由于保險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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