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戴口罩毆打防疫人員被行拘(17歲女子未戴口罩毆打防疫人員被拘留)
案情概要
8月20日,東海縣公安局發布了一則警方通報。東海縣步街,一17歲女子梁某進步行街時未帶口罩,被疫情防控人員攔下,可令人意外的是,梁某不僅沒有配合檢查,甚至要強行進入步行街。
在遭到工作人員阻攔后,梁某遂對工作人員大打出手,口出污言穢語的同時,不斷對工作人員采取打耳光、腳踹等多種毆打方式,可謂是囂張至極。
17歲,在我國法律中還屬于未成年,在很多網友質疑又是批評教育時,東海縣警方的一則警方通報打消了所有人的質疑,拘留7日,罰款200元,梁某為自己的囂張跋扈買了單。
與以往的未成年人違法相同,為何這一次,17歲的梁某沒有因為未滿18周歲而免責呢?弄清楚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需要先明白梁某所受處罰的本質。
拘留7日是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
梁某肆意毆打防疫人員,對其從重處罰必然是“大快人心”,但也不能因此認定梁某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必須是傷情鑒定達到輕傷及以上。
本案中,依據警方通報及現場視頻來看,被打人員傷情并未到達輕傷及以上,故梁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有網友可能認為梁某構成尋釁滋事罪。關于尋釁滋事罪,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如糾集多人毆打、社會正常秩序被嚴重破壞,就本案而言,17歲少女梁某的行為顯然并未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
因此,梁某被拘留7日,是行政違法,而非刑事犯罪。與刑事犯罪不同,行政違法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很明顯程度較輕、對個人影響較小。
以《公務員法》第24條為例,其中明確要求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卻未將行政違法也包括在內。當然,公務員是否錄取還需要通過嚴格的政審,并不是說行政違法就可以被錄用,這里舉例只是分為了讓大家對刑事犯罪和行政違法有明顯的區分。
肆意毆打他人,已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誠然,女子梁某的行為并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關于梁某被拘留7日的處罰,是以毆打他人處罰,還是尋釁滋事處罰, 公安機關在通報中并未明確說明。
但個人更支持構成尋釁滋事,無可厚非,梁某肆意毆打防疫人員的行為,更符合故意傷人的標準。但需要考慮的是,梁某在毆打他人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社會秩序,只是未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的,處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至15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梁某最終因此被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元。從梁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我國從來不是“一刀切”的以未滿18周歲為劃分依據,而是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階段,進行不同程度的劃分。
同樣是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不同,接受的處罰也不同
- 首先是刑事犯罪方面: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其次是行政違法方面
①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②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第二次或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措施。
③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具體到本案中,17歲的女子周某,雖然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7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但如果其系初次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則不可以不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如果女子是二次違法以上,則可以對其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當然,17歲的梁某是否被拘留,一切以公安機關警方通報為準。那么親愛的讀者,你們如何看待此事,歡迎留言、評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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