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損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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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鑒定程序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需要進行車輛損失鑒定的,一般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jīng)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jīng)批準可延長。
(三)當事人對經(jīng)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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